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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核准下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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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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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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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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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2107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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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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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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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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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44号)
2、《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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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事业单位在调入下列九类人员时,可申请专用职数: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市优秀专家;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
(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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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申请表》(从网上下载输入打印有关信息表格); 2、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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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从网上下载表格;
2、用人单位将上报材料送专业技术人员处;
3、承办人初审;
4、处领导或局领导审核;
5、开具《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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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上述第(一)至第(六)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为首次聘任、同一职级续聘及晋级聘任;第(七)至第(九)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仅为首次聘任和同一职级的续聘,若晋级聘任,需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