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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申办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日期:2005-11-26  
 

业务名称

核准申办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业务类型

 

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办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82107155

受理时间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办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深府[2002]4号)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关于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号)

受理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

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用一份与其他复印件一起装订);
2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聘用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若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的,不用提供);
5
、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或流动人口生育证复印件(验原件);
6
、现实表现情况(股东单位委派的,由现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来深应聘的,由内地原工作单位提供);
7
、聘用(劳动)合同书(审核后当场退回)。

续办人才居住证所需材料:

1、《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用一份与其他复印件一起装订);

2、原人才居住证、身份证原件;

3、新劳动合同书原件;

4、如果现单位与原办理人才居住证单位不同,还需提交新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先从指定网站(www.rsj.sz.gov.cn)下载打印《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好申请表;

2、申请人的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须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免费验证;

3、我处承办人审核申办材料;

4、经审核符合申办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凭加盖审核机关专用章的《申请表》和照片,到单位所住地的各区公安分局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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