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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省外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日期:2006-06-26  
 

业务名称

核准省外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业务类型

 

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办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82107155

受理时间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

1、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2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
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8号)
3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职管办字[2000]3号)

受理条件

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职务试行条例》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或认可。

需提交的材料

1、《省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1)
2
、《省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同1);
3
、市或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复印件(验原件,调入前审核的不交);
4
、通过评审获得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评审职称时提交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高级职称的提交高级及中级职称评审表原件,审核中级职称的提交中级及初级职称评审表原件,审核初级职称的提交初级职称评审表原件。

5、评审职称时提交的外语、计算机有效成绩证明。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从网上下载输入规定的信息,并传送到指定网站;

2、用人单位将上报材料送专业技术人员处;

3、承办人初审;

4、处领导或局领导审核;

5、开具专业技术资格核准证明。

其他说明

1、通过广东省及下属各市县评审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审核。

2、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国家统一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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