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三、五、八、十、十三条、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公布)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 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 因合并、分立解散; 3、 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 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6、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 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 2、 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复印件1份); 4、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1份);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卡复印件或验资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8、 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收费证明; 9、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目录: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2)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1份); (3) 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通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经举办单位确认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 (5)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2、 单位住所变更提交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2) 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3、 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提交材料目录: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审批机关的有关同意变更的文件、批复(验原文及复印件1份)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4、 开办资金变更提交材料目录: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七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请表格 |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1份); 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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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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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 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 受理人员出具初审意见; (三) 经审查人员审核后报领导核准; (四)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十五个工作日;
(二)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七个工作日;
(三)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每年的3月31日止。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办理以下事项: (一) 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人员入编;工资业务;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二) 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三) 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考察手续及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四) 申请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五)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六)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 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和变更及《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八) 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 公安部门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
|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独立年检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一) 年检条件范围:凡已在登记机关注册的事业单位 (二) 年检时间:一月份至三月份 (三) 年检提交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四) 年检程序 1、 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 受理人员出具初审意见; 3、 经审查人员审核后报领导核准; 4、 凡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 (五)年检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