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公务员录用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及其配套规定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公开招考公务员除应具备职位要求的条件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 身体健康; 5) 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
申请材料 |
(一)申报公开招考计划需提交的材料 (1) 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2) 拟录用职位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3) 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二)公开招考录用需提交的材料 1)录用社会人员 (1)《录用公务员呈批表》(从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表中录用单位考核意见必须包含其在“六四”活动的表现、有无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现实表现);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档件需手工填写,一人一份); (3)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书及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历、证件、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中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文凭验证); (4)体检表; (5)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需提供调入我市的调令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2)录用应届毕业生 (1)《接收院校毕业生呈报表》(从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档件手工填写,在市人事局办公室购买,一人一份); (3)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处公章),毕业生成绩单(原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 (4)职位要求的有关资历、证件或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5)体检表。
|
申请表格 |
录用社会人员: 1、《录用公务员呈批表》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录用应届毕业生: 1、《接收院校毕业生呈报表》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
| 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公开招考 (1)各单位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计划表》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区属单位向区人事部门申报,由区人事部门汇总上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2)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统一编制和发布公告; (3)用人单位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考生报名或统一进行网上报名; (4)考生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笔试。市人事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以笔试合格考生的总分高低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准予面试,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5)市人事局组织用人单位对面试人选进行面试,根据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汇总成绩并予公布,根据总成绩排名,按招考职位拟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6)市人事局委托医院体检; (7)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产生最终的拟录用人员; (8)用人单位在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拟录用人员的信息资料,同时向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报送书面材料。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 应届毕业生以及户口不在特区内的在职干部如需迁移户口,在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审批同意并下发《录用通知》后,还需到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材料备齐时受理)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审批 / 录用后即具有公务员身份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