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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于1992年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96年更名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多年来,我们积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法规制度,不断规范人事争议处理的预防、协商、调解、仲裁以及仲裁与司法接轨工作,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保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专门规章和政策,规范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我市1995年就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文件出台以来,对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解决人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该规定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程序规范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的需要了。从2005年初开始,我们积极与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将《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经向法院、劳动等34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讨论修改和召开论证会后,《办法》于今年3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令形式颁布。新的《办法》充分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等法规政策中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案件处理程序规定。该《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与其聘(雇)用人员间的人事争议。我市近年来在机关进行了雇员制、在事业单位进行了职员制和雇佣制的探索,考虑到雇佣制的实际情况,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还把雇员与雇佣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也纳入进来;同时,把社会团体与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也列入受案范围。二是争议处理方式多元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救济。三是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聘(雇)用单位因工资、辞退职员(雇员)、不同意职员(雇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雇)用合同等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聘(雇)用单位负责举证,从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为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四是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衔接制度。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打破了原来“一裁终局”的模式,实行“一裁两审”,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同时,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办法》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了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为使《办法》更具有操作性、更有效的施行,我们又研究起草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庭规则》、《仲裁庭纪律》、《仲裁槌使用规则》等配套文件,争取今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我们还制作了36种仲裁文书格式,对受、审、结案流程进行了清晰规制。
二、积极参与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立法工作,促进人事争议处理实体依据不断完善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规范中,目前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依据相对薄弱,亟待完善。为此,我们抓住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契机,主动将仲裁立法重心前移,我们认真研究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分析引发争议的原因,总结可能引发案件发生的规律,积极提出立法、政策建议,积极介入实体法规制定过程,促进人事政策处理实体依据的不断完善。人事行政业务部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吸收人事仲裁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我们参与政策制定。如我们参与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市府令第137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府令第133号)的起草,在这两个政府规章里,我们建议增加了与人事争议处理有关的条款和内容。这两部规章的出台,也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实体法依据。今年1月份,人事部在我市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目前,我们又参与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对争议处理也进行了专章规定。
三、抓源头规范管理,强化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预防、调解功能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以后,聘用合同成为事业单位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预防聘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矛盾,我们从源头抓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参考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用于指导、规范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此外,我们还探索建立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机制,下发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对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的组织、原则、范围、程序、时限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分级调解协调工作机制。目前,全市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都建立了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宝安区还专门制定和印发了《宝安区人事争议排查调处制度(暂行)》,对人事争议调处机构的组成、协调处理方式、原则以及预警分析等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人事争议排查报告制度。
据统计,我市市、区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设立至今,共受理和审结案件311宗,其中调解结案269宗,占86.5%。我们坚持将工作重心前移、以调解和协调为主的做法,收到了及时、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四、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权威性
一项法规制度出台后能否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宣传教育非常重要。为配合《办法》的施行,我们编印了《人事争议办案手册》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业务指南》,收集和汇编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共203则,对人事争议处理基本知识进行了解答。还在我局对外的网站上,设立了政策法规专栏,收录了与人事争议处理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通过加强人事争议处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社会和有关部门对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认识,有力促进了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市在推进人事争议处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仍然偏低,目前《办法》只是一部政府规章;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入口相对较窄;实体法规范体系庞杂但不完善,等等。为加强人事争议处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我们感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抓紧建立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法规。我们将积极争取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在适当时候颁布一部人事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也建议,国家应尽快颁布全国性的人事争议处理基本法规。
二是加大法律解释的力度。对于各地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缺失问题,建议由人事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防止各地人事争议处理出现“尺度不一”,以维护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严肃性。
三是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全国各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种类、格式等都不尽相同。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范本,以提高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规范性。
(我局参加2007年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班的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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