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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建立基层人事争议排查调处制度
日期:2007-03-07  
 
    近日,宝安区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基层调解为主”的人事争议处理原则,制定和印发了《宝安区人事争议排查调处制度(暂行)》,进一步完善了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框架的构建。
    该制度明确要求各街道和区直各单位都要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协调机构,建立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日常排查为主、集中排查为辅,重点对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用、聘任,履行聘用、聘任、雇用合同,或者因机构编制调整、人事制度改革等引发的争议以及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考核、免职、辞职、提前退休、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此外,该制度还对人事争议调处机构的组成、协调处理方式、原则以及预警分析等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人事争议排查报告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为基层及时化解人事争议纠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指引,对维护基层人事人才工作的稳定局面将起到重要作用。(来源:深圳市人事编制工作简报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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