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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是:
1、受案范围
(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发生的争议;
(3)机关事业单位与雇员之间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立案
(1)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处理
(1)组成仲裁庭。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2)调查。仲裁庭按规定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4)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5)结案。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送达。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执行与诉讼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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