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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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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发[2003]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说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报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和《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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