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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意见
日期:20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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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格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维护人才市场正常秩序。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有关意见:

一、在申请办理人才中介机构设立、人才中介设立分支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的审批事项中,申请人(单位)必须具备5名持有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的条件,申请材料需提交持证人身份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日常检查中,各人才中介机构因不足5名持证人的,或者其它违反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我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申请人(单位)在申请以上审批事项时,如持证人已受聘于其它人才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予办理申请事项;

四、如持证人曾受聘于其它人才中介机构,现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并被申请人(单位)新聘用的,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中,还需提交聘用合同、持证人原单位开具的辞职证明或离职声明(需法人签署意见,并留法人联系电话,以备核实)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持证人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我办办理持证人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申请有关审批事项中,如持证人是新招聘、未曾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同时办理 登记 手续(具体办理过程详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事指南》);

六、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暂无工作单位的,可凭有关证明到我办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持证人解除劳动合用或公司注销后,也可到我办办理持证人的资格证书备案手续。

 

                                     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2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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