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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8-02-25  
 

  深人发〔2008〕12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人才中介机构:

   目前我市人才市场正处于求职高峰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以维护广大求职者合法利益,营造和谐有序的求职环境,现就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市、区人事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近期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同时,要联合市、区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不良人才中介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打击人才市场中的各类犯罪行为。

   二、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规定开展业务,并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合法经营:

   (一)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禁止超范围违法经营,并在场所内执行“三公开”,即公开经营证照(《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公开人事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二)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核实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有效。

   (三)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自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收费前必须向求职者说明有关规定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后必须向求职者开具发票(收据)。

   (四)不得以招收本公司员工(包括业务员、文员、接线员、宣传员等)为名,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卡费”、“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

   (五)为求职者介绍择业不成功的,或提供的职位不符合求职者要求的,以及未安排求职者进用人单位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费的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的街道、小区和企业、工厂附近派发广告或宣传单,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强行拉客。

  (七)必须维持良好的招聘现场秩序,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人才中介机构有违反《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市、区人事部门将依法查处,并根据《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记录进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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