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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8〕32号)
日期:2008-04-14  
 

  深人发〔2008〕32号

  为做好我市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根据《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接收工作

  促进我市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充分就业,是落实我市民生净福利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2008年,各用人单位要将接收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内院校和深圳生源毕业生,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市政府人事部门为其办理接收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可通过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服务,到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二、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条件

  引进在职人才及接收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条件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2008年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参见《关于印发〈深圳市2008年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的通知》(深人发〔2008〕25号);深圳市2008年接收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参见《关于印发〈深圳市2008年接收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的通知》(深人发〔2008〕26号);深圳市2008年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所属毕业院校名单参见《关于印发〈深圳市2008年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所属毕业院校名单〉的通知》(深人发〔2008〕27号)。

  三、办理程序

  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毕业生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办理事项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进入“人才引进”栏目,查询“办事指引”中《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毕业生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和应届毕业生接收应使用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上的“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人员信息时,应仔细核对人员的实际情况,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四、所需材料

  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毕业生所需材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查询《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毕业生办理指南》。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12月9日,接收毕业生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的受理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2008年12月9日。

  市政府人事部门受理引进人才和接收毕业生的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人事局窗口。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宏观调控。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2008年度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应届毕业生实行总量控制。引进指标将优先保证我市金融、物流、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用人单位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引进需求,对限制和禁止发展类产业严格控制其人才引进。

  (二)加强人才引进计划上报和人才信息统计工作。

  申报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应届毕业生计划,是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前提,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的计划性,按实际情况申报年度人才信息统计和人才引进计划。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证》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至3月上报上年度的人才信息统计和本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在立户登记批准后一个月内上报单位人才信息统计和人才引进计划。

  (三)拓展毕业生见习基地,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我局申请成立毕业生见习基地。

  (四)严肃引进人才工作纪律。

  各用人单位接收院校毕业生,未经我局审核同意的,不得自行以市人事部门的名义向有关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发出接收毕业生函件。

  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呈报接收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挂接收调入。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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