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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06-10-20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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