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机构编制审批
二、承办处室:行政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机构编制综合处
三、业务类别:审批
四、审批内容:
1、市直机关各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及行政事务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级别调整,区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调整方案,以及各类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2、市直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领导待遇和经费形式。
五、审批依据:
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3、《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5、《关于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6、《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7、《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8、《关于修订<关于核定市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意见>的通知》。
9、中编办、省编办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编制比例标准。
六、来文单位资格条件:
(1)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市直事业单位;
(2)区委、区政府、区机构编制部门;
(3)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七、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市计划部门的投资立项及计划指标;
(4)经费自给须提供相关部门允许收费的经费来源证明;
(5)其它相关资料。
八、业务办事程序:
(1)编办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送发文件
(2)编委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上编委会议讨论或由编委领导传签→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送发文件
(3)需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审批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上编委会议讨论或由编委领导传签→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上报
九、工作时限:办文时限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涉及职能、体制变动等重要事项的适当延长。
十、咨询电话:8210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