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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审批
日期:2005-11-26  
 

一、业务名称:机构编制审批

二、承办处室:行政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机构编制综合处

三、业务类别:审批

四、审批内容:

1、市直机关各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及行政事务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级别调整,区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调整方案,以及各类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2、市直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领导待遇和经费形式。

五、审批依据:

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3、《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5、《关于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6、《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7、《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8、《关于修订<关于核定市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意见>的通知》。

     9、中编办、省编办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编制比例标准。

六、来文单位资格条件:

(1)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市直事业单位;

(2)区委、区政府、区机构编制部门;

(3)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七、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市计划部门的投资立项及计划指标;

(4)经费自给须提供相关部门允许收费的经费来源证明;

(5)其它相关资料。

八、业务办事程序:

(1)编办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送发文件

(2)编委权限范围内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上编委会议讨论或由编委领导传签→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送发文件

(3)需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审批的办文程序:收到材料→处领导签给经办人→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处领导审核→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直接交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审定→上编委会议讨论或由编委领导传签→经办人起草文件→处领导核稿→办领导签发→编号、印制、盖章→上报

九、工作时限:办文时限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涉及职能、体制变动等重要事项的适当延长。

十、咨询电话:821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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