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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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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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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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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30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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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200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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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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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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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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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2)粤人薪[1999]2号; (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5]44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深人发[199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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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199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具体是: (1)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10个月;因公死亡发20个月;烈士发4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3)经费渠道: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保局发;未参加的和9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由原经费渠道发;因公死亡由原经费渠道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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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死者火化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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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市人事局核准后将结果反馈回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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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