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列入公务员管理人员过渡审批
业务类型
主管部门
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
1、《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4号)
2、《深圳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实施办法》(深府[1994]9号)
3、《关于行政事务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通知》(深人发[2001]41号)
4、《关于行政事务机构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含参照)过渡工作问题的意见》(深人发[2002]39号)
5、《关于区属行政事务机构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问题的复函》(深人函[2002]181号)
6、《关于聘用制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的意见》(深人发[1997]10号)
受理条件
过渡人员除具备符合职位说明书所规定的合格条件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批准的行政事务机构的原在编国家干部;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近三年考核称职以上;
4、身体健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抵制或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2、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3、单位上报过渡方案时已到离退休年龄;
4、正在受拘留审查或尚在刑事处罚期内,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两年。
需提交的材料
1、提请审议本单位人员过渡情况的报告;
2、本人填写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过渡申请表》(每人一份);
3、单位填写的《国家公务员过渡汇总表》。
办理程序
1、确定过渡人员名单。由主管单位领导及人事干部、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规定的条件,确定过渡人员名单。
2、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由本人按自愿原则填写过渡申请,凡不填写过渡申请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过渡资格。
3、严格考核。由本单位及主管单位的领导、人事干部,对申请过渡人员的入编时间、本人身份以及现实工作表现等,进行严格考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
4、明确职务,竞争上岗。在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过渡人员中,按设置的职位及本人的德才表现,确定科级(含)以下职务的任职人员;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任职;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在安排完同级现职人员后仍有空缺的,按《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规定》(深组通〔2003〕38号),实行竞争上岗。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须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岗聘任3年以上。
其他说明
无